<配资炒股票>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例:条件不符、超量平仓的责任判定配资炒股票>
法信 · 裁判规则
1.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0)民提字第11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期货公司采取的强行平仓措施超出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数量,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超量平仓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邓军华、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案例要旨: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应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条件,且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不能超量平仓,否则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例:条件不符、超量平仓的责任判定,期货公司应就因此造成的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3.期货公司已及时作出强行平仓行为,客户既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亦未按约定自行完成平仓,穿仓损失由客户承担——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诉廖山焱等7人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粤民终306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在客户期货账户保证金不足且未按期货公司的通知要求追加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例:条件不符、超量平仓的责任判定,损失由客户承担——华信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案例要旨:1.《期货经纪合同》对于应追加保证金的情形、通知追加的方式以及未予追加的后果均有明确约定。在客户期货账户保证金不足且未按期货公司的通知要求追加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2.企业通过操控其他客户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案号:(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1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期货公司依规实施强行平仓措施,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平仓无法实现,由此产生的穿仓损失应由客户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案例要旨:客户期货账户公司风险率大于100%而交易所风险率未达100%时,期货公司仅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而未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并无不当。客户账户交易所风险率达100%后,期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并给予客户自行处置的合理时间后已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平仓无法实现,由此产生的穿仓损失应由客户承担。
案号:(2020)沪74民初598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法信 ·司法观点
1.强行平仓的法律后果

(1)期货公司、客户承担强行平仓后果。
一般情况下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例:条件不符、超量平仓的责任判定,客户的仓位对冲平仓后,其交易结果自然由客户自己承担新晟期货客服,赢利归客户,亏损由客户负担。而在强行平仓环节,由于涉及期货公司等权利义务的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地认定完全由客户承担平仓后果。只要期货公司没有过错,完全是按照交易规则、合约约定进行的强行平仓,对客户利益保护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新晟期货客服,说明期货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法律后果。对于强行平仓所造成的亏损,应当由客户自行承担。只要能够说明,能够举证证明期货公司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式,以最优惠的价位将客户合约的强行平仓手段传达到交易所场内,就可认定期货公司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其权利行使也是充分、合法、符合合约约定的,期货公司没有理由承担平仓后果,或部分承担平仓后果。
(2)期货公司、客户承担不主动平仓的法律后果。
《规定一》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新晟期货客服,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即意味着期货公司、客户应当关心自己的仓位,当保证金不足发生亏损时,期货公司、客户均有义务自行平仓,而不应一味地等待行情反弹或者反转,如果在犹豫之际又导致其仓位的损失扩大,则这部分扩大的损失,仍应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不能以此认为是期货公司耽误了自己的平仓,不能把责任推到期货公司身上。也允许与客户进行约定,例如,暂时保留仓位,或者数个交易所的持仓统一结算盈亏等。
(3)超量平仓损失后果的承担。
我们一再强调强行平仓要适量,不要随意平掉客户的持仓,当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平仓有不慎行为时,说明交易所、期货公司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他们对客户的持仓不够负责任,对此,他们是有过错的。按照《规定一》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因此引起的损失,这个损失就是对客户超量平仓造成客户损失的扩大,例如客户只是发生轻微亏损,只要少平掉一部分客户持仓,就可以化解风险,如果平掉客户相当数量的仓位,显然交易所、期货公司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该部分损失。因此,《规定一》规定:“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即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
(4)未按规定或约定平仓造成后果的承担。
在这里强调的是执行强行平仓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要求,或者严格按照合约约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条件、时间、方式等执行平仓措施,其后果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承担。而如果交易所、期货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强行平仓,并且直接导致了期货公司、客户的损失扩大的,由于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过错,对该部分损失要由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在这里同样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能够认定交易所、期货公司有过错,其便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交易规则、合约约定的平仓条件成就后,特别是规定、约定由交易所、期货公司平仓时,而未采取或及时采取强行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由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亦应由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规定一》第四十条)。关于平仓费用若有实际发生,则应由期货公司、客户承担,如手续费、税金、佣金,这一规定符合期货市场的基本特点和现实情况(《规定一》第四十一条)。
【注:上文中《规定一》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