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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12月16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中财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期货")因居间业务管理违规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中财期货因居间业务违规被责令改正,相关负责人被处罚,公司总经理杨伟及宁波分公司负责人郭燕平分别被出具警示函,其中杨伟还将接受监管谈话。
违规事实与内控缺陷
公告显示,中财期货存在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居间合作的违规行为,且未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公司制度规定建立居间关系并开展相关居间业务管理。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关于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经查,前述不符合条件的居间合作人员由中财期货宁波分公司引进,暴露出公司在分支机构管理及业务合规审查环节存在明显漏洞。
监管处罚措施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中财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需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相关人员责任认定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中财期货,总经理杨伟未能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中财期货,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227号)第四条关于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财期货因居间业务违规被责令改正,相关负责人被处罚,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杨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双重监管措施,需于2025年12月25日携带身份证件到上海证监局(上海市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中财期货宁波分公司负责人郭燕平因对分支机构引进不符合条件居间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样违反《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当事人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财期货,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监管措施的执行。









